本帖最后由 青茂柏 于 2026-1-22 10:48 編輯
為深入推進全民普法工作,讓法律知識走進千家萬戶、融入日常生活,華士司法所聚焦群眾身邊的典型案例推出“以案釋法”專欄。通過“案例介紹+法律解讀”,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把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的生活指引,讓大家在真實案例中學習法律知識,明晰行為邊界,增強法治意識。
第一期《學生體育活動出現意外,各方責任如何界定?》 案
王小某與趙小某是某中學高中生。某日午休期間,兩人在學校操場參加由學生們自發組織的足球活動。王小某接到隊友傳球后快速帶球從右側進攻,倒地鏟球時與防守的趙小某接觸,王小某倒地受傷,住院就醫10天,產生醫療費用1.5萬元。學校組織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王小某將趙小某及其監護人、某中學訴至法院。
法院查明,王小某自小學開始練習足球;趙小某自初一開始踢足球。事發前,某中學已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某中學及兩人所在班級均定期組織安全教育,事發足球場符合建設標準。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小某、趙小某參與案涉足球活動屬于自甘風險行為,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趙小某在損害發生時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其對于王小某所受損害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某中學足球場驗收合格,日常教學活動中重視法治教育,給學生以安全提示,事發后配合王小某解決相關事宜,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綜上,判決駁回王小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針對文體活動中出現意外時的各方責任加以界定。該條第一款規定文體活動參與者如對參與運動的潛在危險和可能的損害具有預見和認知的能力,則可以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其他參加者如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兩名高中生,對于經常參與的日常體育活動可能的風險已經有較為清晰的認知,可以適用自甘風險原則。
該條第二款明確了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即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負有教育管理職責,且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受到損害時采用過錯原則。因此,學生在學校參加文體活動中受傷,學校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應以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為判斷標準。這一般需要從事前、事中、事后三個維度評價,即:學校在日常教學活動中是否履行了常態化安全、紀律等教育、管理職責;運動場所和設施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是否完善;文體活動開展過程中,規則講解和風險提示是否到位,是否進行示范等指示、引導;事發后處置是否及時妥當等。學校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的,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華士之窗、華士司法所陶麗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