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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一對無子女夫妻 為養老用意定監護指定監護人 引發廣泛關注
無錫的黃女士夫婦年過八旬無兒無女兄弟姐妹也已去世2021年為解決養老問題他們與小區里相處融洽的第三人小李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確認其為監護人并到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該協議明確黃老太身體健康、神志清楚,與小李夫婦認識多年并已共同居住一年多,基于晚年生活養老所需,欲通過意定監護途徑委任監護人。
協議還載明,當黃老太存在不能辨識自身行為的情形時,經相關部門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后,小李夫婦即可對黃老太履行職責。同時,黃老太與小李簽訂《授權委托書》,明確當黃老太因患病等需要就醫簽署相關文件時,小李即為其代理人。
2025年黃女士病重意識模糊需就醫其老伴此時已無法下床為讓黃女士得到及時的救治小李訴至法院要求認定黃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為監護人
法院經司法鑒定認定黃女士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符合意定監護的生效條件法院支持小李的申請指定其為黃老太的意定監護人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意定監護即指被監護人處于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下,完成自主選擇監護人、確定監護內容等相關事務的監護形式。本案中,黃老太與小李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授權委托書》均經公證機構公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經鑒定,黃老太目前無民事行為能力,故黃老太與小李夫婦約定的監護條件已生效,小李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
需要明確的是 意定監護協議成立后 并非立即產生法律效力 而是待被監護人 喪失或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才生效
因此,法院的判決 并非是對監護人的“重新指定” 而是對黃老太 清醒時自主意愿的司法確認 是對經公證的意定監護協議效力 及其所附條件成就的法律背書 讓約定的監護關系 在條件成就時依法落地
法官提醒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為原則,優先考慮意定監護,保障老年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對自身事務的決定權。但在選擇意定監護人時需審慎考慮,確保相關人選具備相應意愿、責任心及行為能力。因此,法院建議在監護人選任協議中明確監護職責范圍、財產管理方式等重要內容,并可選擇公證方式確保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愿,合法有效。此外,意定監護協議生效后,監護人應依約、依法履行職責,最大限度維護被監護人權益,否則將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梁溪法院、南京零距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