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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召開《江陰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的公告
為了方便公眾參與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提高政府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58號)及《江陰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澄政規發〔2010〕4號)等文件要求,經研究決定召開《江陰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聽證會,現將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聽證日期和地點 日期:2025年7月11日(星期五)14:30 地點:江陰市綜治中心216室(澄江街道澄江中路60號) 二、聽證會參加人及產生方式 (一)本次聽證會除聽證員、記錄員及行政決策起草單位代表之外,聽證參加人還包括:公眾代表、邀請代表。 (二)公眾代表共11名,包括:居民代表2名、社區居委會代表2名、物業服務企業代表2名、電梯安裝單位代表1名、電梯維保單位代表1名、管線單位代表2名、律師代表1名,以自愿報名、單位推薦的方式申請參加,申請人數超出上述名額的,經我局遴選后確定。 (三)邀請代表共2名,包括:市人大代表1名、市政協委員1名,經我局邀請后參加。 三、公眾代表報名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一定的調查研究、分析問題能力。 (二)同意公開必要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職業、居住地區等)。 (三)經常居住地為江陰市范圍內,了解我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政策的相關情況。 (四)能準時全程出席聽證會,遵守聽證會紀律和注意事項。 四、公眾代表報名辦法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開始報名,截止日期為2025年6月26日下午17:30止。申請人需填寫《聽證會報名表》(詳見附件)并攜帶身份證件至江陰市文化中路269號318辦公室報名,或者將《聽證會報名表》及本人身份證件一并掃描發送至電子郵箱:jysfjfgk@163.com。
附件:1、《江陰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2、《聽證會報名表》
江陰市司法局 2025年6月10日 附件1 江陰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無錫市市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計劃且未設電梯的四層以上(含本數,不含地下室)的非單一產權住宅。 第三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遵循“業主自愿、保障安全、便民惠民、因地制宜、依法監管”的原則,并力求與舊住宅區改造、城鎮更新相結合。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全市加裝電梯工作,負責全市加裝電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導等工作。市財政局、自然資源規劃局、城管局、住建局、數據局、市場監管局、消防救援大隊,各鎮街開發區,相關管線單位為加裝電梯成員單位,負責統籌指導全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 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按照以民為本、便捷高效的原則,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各項工作。 第五條 住建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作,負責全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擬定、協調、督查考核工作;負責組織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聯合審查工作;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施工圖審查指導工作;負責土建施工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編制資金補貼計劃和資金預算,審核撥付資金。 財政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補貼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數據局負責辦理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相關工程建設許可手續。 城管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公用設施改造審批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管局負責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大隊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消防安全指導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的外立面、與周邊建筑環境關系等有關規劃的監督指導工作。 各鎮街開發區明確專門工作機構,負責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政策宣傳、業務指導、糾紛調解、業主書面協議、公示報告備案等行政指導工作。 相關管線單位負責做好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管線審查和遷改工作。 第六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滿足建筑結構和消防安全等各類規定和技術標準要求,減少對小區環境的影響,保持加裝電梯外立面與原有建筑、小區整體風貌和諧統一。 第七條 加裝電梯用地應位于既有住宅小區建設用地建筑紅線范圍內,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園綠地,不得壓占地下管線,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八條 既有住宅以單元為單位加裝電梯。同一單元原則上只能加裝一部電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經本幢或者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擬占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征得該專有部分業主的同意。 第九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加裝電梯書面協議。應當盡量減少對相鄰業主通風、采光、日照、噪聲、通行等不利影響;產生不利影響的,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與相關業主充分協商,必要時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如加裝電梯屬于多個單元共用,則加裝電梯意見征求范圍為共用電梯的所有單元。 第十條 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書面協議: (一)加裝電梯初步設計方案; (二)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的預算及分攤方案; (三)電梯運行、保養、檢驗、維修等費用分攤方案; (四)明確電梯使用單位; (五)對權益受損業主的補償方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由業主協商確定的事項。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工程預算分攤方案,按照受益越多分攤費用越多的原則,業主可自行協商出資比例。 前款第四項中的電梯使用單位,是指電梯產權共有人委托管理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或者專業公司等市場主體。 第十一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應當以幢或單元為單位進行,本幢或本單元出資加裝電梯的全體業主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的建設者,負責內部協商、工程報建、設備采購、工程實施、維護管理等相關工作。建設者可推舉1名業主代表作為實施主體,也可以書面委托具有建筑設計、施工或安裝資質的企業,本小區物業服務企業,電梯企業等作為實施主體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鼓勵市屬國資企業采用項目總承包加后期運維管理方式整體參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 第十二條 建設者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符合建筑設計、結構安全、電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種設備等相關規范、標準的設計方案和施工圖。 第十三條 建設者應在擬加裝電梯所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以及本幢或者本單元主要出入口就業主同意加裝電梯的書面意見和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應當在所屬鎮街或社區的指導并監督下,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滿由建設者出具公示報告。 公示期內收到書面異議的,建設者應當在鎮街或社區的組織下與異議人充分協商,并形成協商記錄。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建設者應繼續在鎮街或社區的組織下與異議人進行不少于兩次溝通,并形成協商記錄,協商記錄作為公示報告的附件。 第十四條 公示結束,建設者應提交相關材料至各鎮街開發區。各鎮街開發區主要對房屋產權人加裝電梯同意比例、公示情況、是否明確加裝電梯各項費用分攤方案、后續維管方案、項目立項、建筑設計方案圖紙等內容提出指導意見。 第十五條 建設者應當向市住建局申請辦理聯合審查,市住建局組織資規局、城管局、數據局、市監局、相關鎮街等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建設者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表; (二)加裝電梯業主意見征詢匯總表; (三)同意加裝電梯業主不動產權屬證書復印件; (四)加裝電梯書面協議書、公示報告以及與相關業主進行協商的書面材料、公示期內收到異議形成的補償協議等; (五)建設者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授權委托書; (六)建筑設計方案圖紙一式兩份(包括總平面圖、間距分析圖、建筑圖、施工圖); (七)建筑設計單位出具的結構安全說明; (八)其他法定資料。 第十六條 聯合審查通過后,市住建局、城管局、數據局、市監局、相關鎮街等相關部門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涉及綠化移植、管線遷改等事項的應依法同步辦理相關手續,市有關部門可開辟綠色通道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 建設者負責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加裝電梯工程施工、監理及電梯設備采購單位,采購使用的電梯和建材等,應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 建設者對加裝電梯工程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生產和工程及設備質量負總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電梯生產企業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八條 電梯的安裝應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市市場監管局,并到施工所在地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監督檢驗。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圖紙文件施工,施工期間要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監督檢驗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的質量安全監督。 第十九條 電梯安裝竣工后,建設者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電梯經驗收后30日內,施工單位應當將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移交電梯使用單位,并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免費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一條 竣工驗收及監督檢驗合格后,實施主體應將包括工程前期資料的全套竣工資料送屬地鎮街核驗后存檔。 第二十二條 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市市場監管局辦理使用登記。未按照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 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以及安全使用須知、使用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應急救援電話(包括96333標識)等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 第二十三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無錫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保障電梯安全使用。 電梯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明確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與有資質的電梯維保單位簽訂維保合同。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保障電梯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條 市市場監管局應當加強電梯的日常監督管理,發現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行為或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出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五條 電梯使用單位應在電梯檢驗或檢測有效期屆滿的1個月以前,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檢驗檢測申請,并且做好相關的準備工作。 電梯未經定期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應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條 相關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時,受讓人自該房屋轉移登記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協議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業主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加裝電梯的相關經費,相關提取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有關個人和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加裝電梯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鼓勵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納入老舊小區改造、城市更新項目的小區,加裝電梯涉及管線遷改的由政府統一實施、同步推進。電梯加裝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可申請財政資金補貼,具體補貼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住建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本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江陰市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實施辦法(試行)》(澄政規發〔2021〕8號)同時廢止。
附件2:聽證會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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