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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招攬顧客,一些藥房安排中醫醫生開具處方,然而這種行為可能觸犯法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江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接到舉報,稱江陰某藥房存在無證行醫行為,并附有現場診療視頻。衛生監督員立即前往調查,發現該藥房正在營業,診療桌上放有血壓計,桌子抽屜內存放有患者姓名的處方箋共5張,醫師簽名為倪某。該藥房未能出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診所備案憑證》,也未能出示醫師的《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
調查處理
經調查:該藥房的法定代表人兼醫生倪某在藥房為病人開具中藥處方,從事中醫診療活動三個多月。該藥房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憑證》,倪某僅取得《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執業類別是中醫,注冊地點為江陰市某鄉鎮衛生院。截至檢查當天,倪某共為4名患者開具了5份處方箋,共收取診療費用1191元。 該藥房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憑證》擅自開展中醫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相關規定,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191元和罰款600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行醫者倪某因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的相關規定,被處以警告和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江陰某藥房在實現主營業務藥物銷售的過程中,安排中醫醫生開展中醫診療并開具中藥飲片處方,由藥房工作人員進行配藥、煎煮、分發、反饋等配套服務,形成一個完整的服務流程。 然而,該行為未滿足兩個基本條件:藥房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憑證》,人員需具備醫師資格并注冊。本案中,藥房和行醫者倪某均未滿足條件。 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行醫,擾亂正常醫療衛生工作管理秩序,并可能引發一系列公共衛生問題。藥房開展診療活動也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取得合法資質,杜絕非法行醫行為,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經過嚴格程序,最終作出處罰決定,體現了法律的嚴肅性和執行力。
衛監提醒
機構開展診療活動務必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師執業要嚴格按照注冊地點執業,切勿違規操作,否則必將面臨嚴厲處罰。衛生監督員提醒廣大患者一定要選擇正規醫療機構就診,就診時應查看醫療機構和醫師資質證明等,守護自身的健康權益。
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3.《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4.《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來源:江陰衛監 |